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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优惠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娄底侨联 发布时间: 2010-06-25 字体:【】【】【

  内容提要:娄星区优惠政策

  摘自《娄星再线网》

  税费优惠

  · 对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企业,除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中地方财政享有部分,在第1至5年每年按40%,第6至10年每年按20%,由财政列支返还企业。

  · 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第1至5年每年按50%,第6至10年每年按30%由财政列支返还企业。

  · 外商投资区级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必要时由区政府实行个案优惠。

  ·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财政享有部分,五年内按50%列支奖励本人。

  土地使用优惠

  · 对于外商在娄星区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其新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暂收60%,用地管理费收2%,土地出让金暂收10%。

  · 对于外商在娄星区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含房地产),其新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暂收60%,用地管理费收1.5%,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

  · 对于外商在娄星区投资的第三产业项目其新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暂收70%,用地管理费收2%,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

  · 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合)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优惠按生产项目标准执行。

  收费优惠

  · 对外商投资项目,免缴区及区以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省、市物价、财政部分批准的收费属登记阶段的,包括工商登记费及各行业许可证的审评、发证费一律全免(仅收证照工本费)。

  · 属建设过程中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不含房地产)和第三产业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暂收2%、3%和4%。

  · 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类按0.02元/平方米·天收取,其他按0.05元/平方米·天收取,城市供水配套设施费按标准的5%收取。

  · 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以无偿援助项目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收创办过程中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下限收取,其中与行政事业单位审批有关的服务性收费,一律不能超过规定标准的30%。

  其它

  · 娄星区设有“外商投资全程代理中心”,负责办理各种外来投资项目的各种手续。来娄星区投资的外商,其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在娄星区审批权限内,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代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 娄星区设有《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及检查活动登记本》,由企业持有,各部门到企业收费检查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 其它有关优惠政策,按娄星发[2003]1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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