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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娄底侨联 发布时间: 2010-06-25 字体:【】【】【

  内容提要:涟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湘政发[2003]4号,娄政发[2004]14号和娄发[2003]1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和港、澳、台等境外投资及本市外的投资。

  第三条 外来投资项目分为二类

  第一类:高新技术产业、加工业、制造业、现代农业、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发型

  第二类:能源(不含煤炭)、交通、旅游景区开发、城市公用设施(非房地产)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外来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中的地方财政享有部分,在第1至5年每年按40%、第6至10年每年按20%奖励给企业,由财政列支,并在财政、经贸、招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其中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第1至5年每年按50%、第6至10年每年按30%给奖。

  外来投资项目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无偿援助项目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收创办过程中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来投资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衽个案优惠。

  外来投资购买本市工业企业(不含煤炭),税收增加部分中的市财政享有部分,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一定三年。

  第五条:外来投资企业外籍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财政享有部分,5年内每年按50%列支奖励本人。

  第六条:为简化外来投资企业审批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由全程代理中心负责按照本规定确立的投资项目,分别按附件一、二中所确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代办各种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发证、登记手续。凡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在我市审批权限内,且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代理中心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七条:对外来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由市招商部门核发《外来投资者权益及安全保护证书》和《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安部门对持证人的个人生活习俗予以尊重。对投资额大或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授予“涟源市荣誉市民”称号,享受相应待遇,可特邀列席我市的人大、政协会议和其他重大活动。

  第八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同甘共苦外来投资企业的交往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 不准到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多重检查,凡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除依法履行特殊公务外,须经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办理检查通知书方可进行。

  (二) 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拉赞助和捐款。

  (三) 未经市公安局长批准,不准对外来投资企业及外来投资者的居室进行治安检查。

  (四) 外来投资企业车辆无严重违规行为的,交警、交通和运管部门不得扣证、扣车、罚款。

  (五) 未经法定程序度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准查封外来投资企业财产、帐户和宣布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六) 除外来投资者违反其与供电、供水企业的合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

  (七) 不准利用权势强制企业接受各种指定性服务;不得强装、强卸、强动和强挠工程,严禁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八) 不准接受外来投资者的请客送礼、请帖及娱乐消费。

  (九) 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由市招商部门近行确认备案。

  (十) 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辨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除个别规定外或与本规定内容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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