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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关于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6-25 字体:【】【】【

  内容提要:冷水江市关于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大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投资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政策

  (一)、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需要用地的,其生产厂房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如实上缴并扣除征地成本后,由市财政根据投资规模按比例返还该企业用于生产、建设:投资100-500万元的,返还25%;投资500-1000万元的,返还30%;投资1000-2000万元以上的,返还50%。但企业改变土地用途或另行转让的,应依法补齐差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 上的工业及农、林、牧、渔、科、教、旅游等项目,应按实缴纳土地租金和土地使用税,但从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三年内,可由市财政分年返还其每年所缴土地租金和土地使用税的市本级所得部分。

  (三)、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且部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划拨方式由政府提供土地,用地年限50年。如果中途改变土地用途,则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四条、财政政策

  (一)、凡投资我市现有停产、破产、倒闭企业,帮助企业改制成功的,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其企业所得税的市本级所得部分和增值税的市本级超上年度基数部分,由市财政全部奖投该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第3-5年奖投50%。其它改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市本所得超基数部分,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全部奖投该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第3-5年奖投50%。

  改制成功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市本级分成部分,前两年由市财政全部奖励给纳税人,第3-5年奖励50%。

  (二)、生产国家专利产品,填补省内空白的企业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内生产、经营的,可参照上述改制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进入园区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市本级所得部分,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全部奖投该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第3-5年奖励50%。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型、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新增增值税市本级分成部分的50%和企业所得税的市本级所得部分的50%,由市财政奖投该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四)、投资开发本市旅游资源、兴办专业批发市场的,其经营期间的营业税、所得税的市本级分成部分,自企业或专业批发市场开办之日起,第一年由市财政全部奖投,第2-3年奖投50%。

  本条所定的奖投比例,一律要扣除税务征收成本。

  第五条、收费政策

  (一)、对于本规定所列各类投资者,市内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任何收费项目,国家和省保留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各收费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必须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二)、改制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资产过户等手续时,工商、国土、房产、财政、税务、银行、电信、供电、供水、交通等部门要特事特办,免收工本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三)、投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内,其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有下限的,按下限收取,没有下限的,一律减半收取

  第六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交通、通讯、就医、户籍和子女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外来投资企业贷款推荐制度。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元以上且已投产一年以上的企业,通过考察,可由市人民政府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优先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第八条、优质服务

  (一)、市政务中心的招商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对所有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各类投资者有权拒绝和举报市内任何单位的"四乱"行为,市优化办负责受理投资者有关生产、经营中的各类投诉,并代表政府及时迅速严肃查处。

  第九条、激励机制

  (一)、鼓励全社会招商,允许招商中介人向受益方收取中介费。

  中介人是经投资者、受益方和市招商引资局共同确认的,并最终促成了投资到们的直接介绍人。投资额由市财政局、审计局、招商局共同核定。中介费提取由受益方和中介人签订协议,报市招商引资局备案,并由市招商引资局监督落实。

  中介费标准为:引进高科技项目按引资到位金额的1%提取;生产、加工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5%提取;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招商引资局根据每年的招商引资情况提出初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此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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